判決書指出,民國89年開始,李淳容指示不知情的會計,開立不實發票,且盜用華暘公司印章、連惠心私章,以華暘公司名義簽發上億多元支票,對外支票借款。事後卻向連惠心佯稱,需要資金拍片。
連惠心發現自己被冒名後,向李淳容拿回印章;不過,李淳容又繼續拿之前盜刻連惠心的印章,開立支票借款。連惠心向檢方提起告訴。